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386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民,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王仙芳,女,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张志宾,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王仙芳、张志宾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