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516号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毛家路5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465304545。
法定代表人:王术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晨帆,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向西,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良成,男,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第三人:张汉斌,男,汉族,1996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良成、第三人张汉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