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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党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3民初91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党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党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民初91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党磊,男,1987年9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党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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