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5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鄱阳县四十里街镇国仁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四十里街镇四十里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Y。
经营者:王国仁。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鄱阳县四十里街镇国仁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