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3948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华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区古兴里3号1206号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97192W。
法定代表人:魏荣生。
被告: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A2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7C4747P。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厦门华路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审 判 长 李缘缘 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 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于静 代书记员 洪滢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