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87号 原告:傅国勤,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安区中旺五金水暖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鹤林村上蒲岭桥西鹤林家居建材广场2#119店面。
经营者:黄亨强。
原告傅国勤与被告晋安区中旺五金水暖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傅国勤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傅国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傅国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