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1829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27187380X。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以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信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澳路5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94366660A。
法定代表人:姜永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信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