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86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东龙兴科技园一号厂房201。
法定代表人:黄先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沃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社区大门坊112号401法定代表人:钟国浩。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沃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00××××.3,名称:车载支架)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进行赔偿。
据此,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