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39号 原告:薛令斌,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富华水暖器材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人民东路88号(希努尔国际商贸城内)。
经营者:宋传志。
原告薛令斌与被告诸城市富华水暖器材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令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令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