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6执41号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南通春佰纺织品有限公司、刘书民: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南通春佰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元。
本案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南通春佰纺织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经执行查控后,本院依法追加一人公司股东刘书民为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刘书民表示愿主动履行,并于2020年4月23日与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放弃执行剩余4000元违约金,同日刘书民将2000元汇至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账户,将执行费50元缴至本院账户。
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
另,本案执行费50元,已上交国库。
至此,本院(2019)苏06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