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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泉山区天才宝宝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民初642号
案件名称642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泉山区天才宝宝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泉山区天才宝宝日用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642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天才宝宝日用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苏堤北路营业住宅楼1-102。

经营者:彭敏,女,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权,男,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天才宝宝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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