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云健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北昌西路团结段20号。
法定代表人:徐新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建,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禾元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马安村六横路田丽平厂房二第二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汉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门市云健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云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禾元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禾元公司)、被上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9)粤7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禾元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云健公司在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时,禾元公司的涉案专利处于未缴年费状态,云健公司有理由相信该专利属于公知技术。
二、禾元公司对涉案专利续费后,云健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并及时向原审法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三、虽然云健公司当庭承认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生产时间不长,销售总量不到4万元,给禾元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大,原审判决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综上,云健公司请求本院判如所请。
禾元公司未作答辩。
阿里巴巴公司未作答辩。
禾元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禾元公司起诉请求:1.云健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22039××××.4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
判令阿里巴巴公司删除涉案网页及侵权链接;
2.云健公司赔偿禾元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云健公司和阿里巴巴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6日,刘汉军、毕明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食品加工机的电机固定结构”、专利号为ZL20122039××××.4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3年3月27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权人为刘汉军。
2017年3月3日,专利权人变更为禾元公司。
该专利共有如下10项权利要求: “1.一种食品加工机的电机固定结构,包括桶体(1)及电机(2),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2)直接安装固定于桶体(1)底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品加工机的电机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桶体(1)底部安装有固定架(5),所述电机(2)安装于该固定架(5)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食品加工机的电机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桶体(1)具有底孔(11),底孔(11)用于让搅拌用的刀片轴(8)通过,在所述桶体(1)底部固定有一块固定板(4),该固定板(4)中心设置有通孔(41),通孔(41)与所述底孔(11)相重合,该固定板(4)上围绕该通孔(41)分布有若干安装孔(42),所述固定架(5)上侧相应位置设置有上安装孔(51),安装孔(42)与上安装孔(51)通过限位螺钉、螺母(61、62)锁装在一起。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食品加工机的电机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母(62)固定于所述安装孔(42)上,所述螺钉(61)由上安装孔(51)下侧穿过并与所述螺母(62)锁定。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食品加工机的电机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安装孔(51)上侧延伸形成一沉槽(52),该沉槽(52)内设置有包覆住所述螺母(62)的减振橡胶(63),该减振橡胶(63)略长于该沉槽(52),使得该沉槽(52)与固定板(4)之间留有间隙;
该沉槽(52)的直径略大于该减振橡胶(63)的直径;
所述限位螺钉(61)的螺杆上具有限位台阶(611),该限位台阶(611)宽于所述螺母(62)的螺孔,使得限位螺钉(61)的螺杆旋入螺母(62)的长度受到限位台阶(611)的阻挡限定,不至于将所述减振橡胶(63)完全锁死。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食品加工机的电机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架(5)下侧周沿设置有若干下安装孔(53),所述电机(2)通过减振连接件安装于该下安装孔(53)上。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食品加工机的电机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减振连接件包括上、下橡胶件(71、72),该上、下橡胶件(71、72)通过限位螺栓、限位螺母(73、74)锁装在所述下安装孔(53)上,该上、下橡胶件(71、72)的外侧沿之间形成夹持位(70),所述电机(2)上端具有外沿受到该夹持位(70)夹持固定;
所述限位螺栓(73)的螺杆上具有限位台(731),该限位台(731)宽于所述限位螺母(74)的螺孔,使得限位螺栓(73)的螺杆旋入限位螺母(74)的长度受到限位台(731)的阻挡限定,不至于将所述上、下橡胶件(71、72)完全锁死。
8.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食品加工机的电机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架(5)中部设置有一层定位面(54),该定位面(54)中间留有中孔(55),中孔(55)上方设置有联轴器(3),该联轴器(3)下端部从该中孔(55)穿下后,与所述电机(2)的转轴连接固定,该联轴器(3)上侧连接固定所述刀片轴(8)。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食品加工机的电机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孔(55)具有上延的台阶边沿(551),所述联轴器(3)呈蘑菇形,其蘑菇形边沿挡住该台阶边沿(551)。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食品加工机的电机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架(5)侧壁设置有若干孔栏(56);
所述定位面(54)上以中孔(55)为中心分布有若干孔部(57),孔部(57)具有上延的边沿(571),在孔部(57)旁朝向中孔(55)的一侧具有挡水壁(58)。
” 2016年7月15日,案外人广州卡泰商贸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请求宣告,2017年1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载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10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2019年4月8日,禾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阿里巴巴网站的“江门市云健电器有限公司”店铺内以4980元的价格在线购买了一台“不锈钢石磨豆浆机”。
禾元公司申请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
该产品外包装、产品及说明书上均标注有云健公司名称。
禾元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3-10,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云健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禾元公司指控云健公司实施制造、销售与许诺销售行为,云健公司对此不持异议,但认为禾元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阿里巴巴公司称其已删除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并提供删除截图,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不发表比对意见。
禾元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方式,主张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合计500000元。
其中维权支付公证费2460元,公证书打印费1242元,禾元公司提交相应票据。
禾元公司亦提交诉讼代理协议书及诉讼代理费发票20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转账凭证。
原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10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落入了权利要求3-10的保护范围,云健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
云健公司未经许可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禾元公司主张销毁库存产品、生产模具及设备,但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存在,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考虑到涉案专利类型、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被诉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禾元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原审法院酌情判定云健公司赔偿禾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20000元。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阿里巴巴公司及时将被诉侵权产品下架,已履行了通知后及时删除的法定义务,故对禾元公司主张阿里巴巴公司删除涉案网页及侵权链接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云健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禾元公司专利名称为“食品加工机的电机固定结构”、专利号为ZL20122039××××.4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云健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禾元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20000元;三、驳回禾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由禾元公司负担4730元,云健公司负担7090元。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另查明:2018年9月11日,禾元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年费1200元、滞纳金60元。
原审诉讼中,云健公司曾以其已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为由申请原审法院中止审理,并提交有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6日的中止审理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焦点问题为:一、在禾元公司迟延缴纳专利年费期间,云健公司实施涉案专利是否构成侵权;
二、原审法院是否应当中止本案诉讼;
三、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
一、在禾元公司迟延缴纳专利年费期间,云健公司实施涉案专利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
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
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权人迟延缴纳专利年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又予以补缴并缴纳滞纳金的,专利权并未终止。
他人在专利权人迟延缴费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仍然构成侵权。
本案中,涉案专利年费应当在每年8月6日前缴纳。
禾元公司虽未于2018年8月6日前缴纳当年年费,但其已于2018年9月11日补缴年费并缴纳滞纳金,涉案专利并未因此终止,在禾元公司于2019年4月发现涉案侵权产品时涉案专利权仍处于有效状态,故云健公司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构成了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云健公司虽主张其有理由相信该专利属于公知技术,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专利属于公知技术,且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公知技术也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
因此,云健公司关于禾元公司未缴纳专利年费,其有理由认为涉案专利属于公知技术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审法院是否应当中止本案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本案中,涉案专利曾被案外人请求宣告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在权利要求3-10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原审法院可以不中止本案审理。
三、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禾元公司所受损失,也无法证明云健公司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到涉案专利权的类型、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诉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以及禾元公司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云健公司赔偿禾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云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江门市云健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李自柱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3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李自柱、唐小妹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日期 2020年4月1日 涉案专利 “食品加工机的电机固定结构”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ZL20122039××××.4 关键词 专利侵权;
缴纳年费;
赔偿数额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云健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禾元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 一、江门市云健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中山市禾元电器有限公司专利名称为“食品加工机的电机固定结构”、专利号为ZL20122039××××.4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江门市云健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山市禾元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20 000元; 三、驳回中山市禾元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法律问题 在迟延缴纳专利年费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是否构成侵权。
裁判观点 专利权人迟延缴纳专利年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又予以补缴并缴纳滞纳金的,专利权并未终止。
他人在专利权人迟延缴费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仍然构成侵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