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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迪泰克(中国)橡塑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康迪泰克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457号
案件名称康迪泰克(中国)橡塑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康迪泰克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迪泰克(中国)橡塑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康迪泰克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侯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康迪泰克(中国)橡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久隆路18号。

法定代表人:KAIUWEFRUEHAUF,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康迪泰克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宝应路9号069室。

法定代表人:侯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侯涛,男,汉族,1982年10月19日生,住青岛市。

申请执行人康迪泰克(中国)橡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康迪泰克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侯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侯涛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大崂路666号4号楼2单元2904户的房产,并于2020年2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1428000元成交。

在协助税务部门扣缴本次拍卖的税费28560元后,已将案款618000元、迟延履行利息44205元,共计662205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康迪泰克(中国)橡塑技术有限公司,868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剩余款项728555元退还被执行人侯涛。

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2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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