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35号 原告:河南添瑞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利民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2MA3X4QQM0N。
法定代表人:樊晓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姚月芹纸包鱼饭店,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105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2MA3X4QQM0N。
经营者:姚月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添瑞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姚月芹纸包鱼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添瑞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河南添瑞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