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1民终3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2号1-10-2。
法定代表人:马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梵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奇山路5号2单元304号。
法定代表人:葛保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雪梅,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麦子屯590—4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莹,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尔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梵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午公司)、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尔玛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辽019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
2.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所有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是第18442229号、第29346920号“AKANE”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内,法律状态稳定。
被上诉人梵午公司、沈阳京东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商业道德。
在其自营的“AKANE”京东自营旗舰店”出售商品时发表不实商品描述,让消费者误以为“AKANE”商标的商品来源于日本或泰国,使上诉人与其注册的“AKANE”商标的联系被隔离。
“AKANE”注册商标已经失去其基本的识别功能。
上诉人寄予“AKANE”商标谋求市场声誉,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塑造良好企业品牌的价值将受到抑制,其受到的利益损失是明显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判断。
以相关消费的注意力消费者无法区分“AKANE”商标权人的经营主体是否来源于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权利人。
被诉侵权行为已经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梵午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事实和理由:梵午公司仅是一个经销商,所经销的产品是日本东方印象株式会社在日本生产并授权本公司在中国区域销售和宣传,有正规的授权资质,是正当经营,所经销产品均有正规手续,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所以艾尔玛公司起诉的主体就不对。
我们经销商在京东平台上销售日本制猫砂“AKANE”品牌的商品,是来源于日本品牌,有正规的报关资质,而艾尔玛公司只有一个恶意抢注的空壳商标,并无实际性商品。
恶意申请注册的国外商标还有29件,此公司风险信息有37例,裁判文书21例,开庭公告16例,注册申请这些商标的目的并非自用,而是蓄意大量囤积。
这种行为明显有害于我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所以在2018年日本品牌方对他们抢注的商标注册号18442229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受理。
在2019年1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关于第18442229号“AKANE”商标宣告无效。
并对艾尔玛公司在31类宠物食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29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因与知名品牌及公司的产品相同或近似,也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所以艾尔玛公司提出的权利和主张依据已经不存在。
我们公司与艾尔玛公司在2019年3月5日签订过一份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并在沈阳市公证处监督下完成。
起因是艾尔玛公司投诉我们的客户在京东平台上销售日本制猫砂“AKANE”品牌的商品,并以此要挟我们,他们是此商标的专用权人,如果想继续销售,就要每年付他五万元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如果不交的话,就要跟我们对簿公堂。
我们虽然知道此公司大量抢注很多争议商标,而且也没有实际性产品,但是为了不让我们的客户在京东平台上再受到被投诉的骚扰。
无奈之下跟艾尔玛公司的法人马佳达成协议,只要是撤销对我们和客户在京东上的投诉和骚扰,我们可以达成一致,以一年付给他两万元的商标使用费。
但是艾尔玛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收到我们钱后还在不断地对我们客户进行投诉和骚扰,我们的品牌无法正常运营,给我们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沈阳京东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案涉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上诉人失去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权利来源和权利基础。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12日在关于第18442229号“AKA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作出裁定,因案涉商标申请人(即上诉人)行为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
且申请人获准注册后,胁迫他人与其合作,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行为违背了商标的内在价值,有碍于商品经济诚实信用原则,故申请人这种旨在大量抢注、扰乱正常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应予以制止。
案涉商标已经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对案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AKANE京东自营旗舰店”对商品的说明来源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AKANE京东自营旗舰店”所销售的“AKANE(小茜)”的宠物食品及用品来自于日本东方印象株式会社,英文名称orientimpression,简称O&I,是一家生产宠物(猫)食品及用品的公司,产品销往世界各地,在业界具有一定知名度,“AKANE”文字及图形为其在日本的注册商标,烟台梵午为其国内授权经销商。
从经销商烟台梵午出具的《进货凭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可以看出,原告诉称的“AKANE(小茜)猫砂”的输出国家和地区一栏中为日本,启运国为日本,而“金枪鱼罐头”的输出国家和地区一栏为泰国,“AKANE京东自营旗舰店”对上述所销售商品来源的描述是符合真实情况的,不存在虚假宣传,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既然说明来源是客观真实的,上诉人却称割裂了来源,这一矛盾的怪象深入分析原因有二:1.从商品本身而言,上诉人“销售”AKANE宠物食品及用品系从东方印象株式会社授权的国内经销商手中购入(见东方印象株式会社针对原告“AKANE”文字及图形所提起的宣告无效诉讼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购货凭证),即上诉人并不生产宠物食品,也没有宠物食品及用品的销售代理资格,一个提供他人商品的所谓经营者,与该商品间本就无任何联系。
2.从商品商标而言,上诉1844229号注册商标系恶意抢注,该商标为东方印象株式会社2009年使用并注册,2011年进入中国市场,东方印象株式会社一直是该商标在国内的先用权人,且有一定知名度,原告明知如此仍然恶意抢注,不仅如此,其还利用国际宠物品牌进入中国市场之际,注册了大量知名的宠物品牌,有百利本能、天然渴望、“ROYALCLAIRE”、“GOODFORLIFE”,非自用目的大量囤积知名商标,并与各个品牌商沟通合作,索要利益。
上述两个原因这也就很好地解释了上诉人的来源为何如此脆弱,为何在合法行为下却被割裂了,因为不论商品还是商标均不属于上诉人。
本案中,“AKANE”商标与宠物食品及用品来源的对应关系已经确立,但这一切却与原告无关。
四、上诉人恶意抢注“AKANE”文字及图形商标后,进而进行恶意诉讼,意欲通过司法途径达到其割裂东方印象株式会社生产的宠物食品及用品与“AKANE”品牌的联系,破坏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给消费者以混淆,以实现其卑劣的动机和目的,情形极其恶劣。
上诉人的恶劣行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8442229号“AKA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也得到了认定。
因此,对于其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市场原则、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必须严惩。
艾尔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梵午公司、沈阳京东公司立即停止在www.jd.com京东网上销售宠物用品或宠物食品描述商品时使用含有“AKANE。
日本原装进口”,“源自日本品牌AKANE猫咪罐头”,“AKANE泰国进口”等字样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梵午公司、沈阳京东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AKANE京东自营旗舰店”字样;
3.判令梵午公司、沈阳京东公司立即停止在www.jd.com京东网上侵害第18442229号“AKAN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没收或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019年3月4日之前)4.判令梵午公司、沈阳京东公司立即停止在www.jd.com京东网上侵害第29346920“AKAN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广告、宣传、展览等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5.判令梵午公司、沈阳京东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http://www.iprchn.com网站、《沈阳晚报》《华商晨报》上澄清事实AKANE品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用以消除相关消费者的误解予以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6.判令梵午公司、沈阳京东公司赔偿艾尔玛公司为制止本次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鉴定费(如有后续追加)、诉讼费共计1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艾尔玛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饲料、五金交电、通讯器材、仪器仪表、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建材、工艺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珠宝首饰、汽车配件、初给农产品(不含粮油)、计算机软硬件批发零售;
投资管理;
投资咨询(不含证券);
企业管理咨询;
商务信息咨询;
软件开发;
软件技术服务;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系第18442229号“AKANE”商标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1类,包括:未加工木材;
谷(谷类);
植物;
活动物;
坚果(水果);
新鲜蔬菜;
植物种子;
动物食品;
动物饲料;
宠物用香沙(截止),商标有效期为2017年1月7日至2027年1月6日。
2017年11月24日案外人东方印象株式会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本案第18442229号“AKANE”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案外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2019年3月,案外人东方印象株式会社再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本案所涉及的第18442229号“AKANE”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2019年1月8日,艾尔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明豪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提出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面前收取两个京东快递包裹,其中一个包裹内有曾明豪通过京东网络销售平台购买的猫砂及猫罐头,产品名称为AKANE(小茜)苹果味纸制猫砂、AKANE(小茜)桃味纸制猫砂、AKANE(小茜)变蓝纸制猫砂、AKANE(小茜)芒果味纸制猫砂,原产国为日本;
AKANE金枪鱼白肉-蟹肉主食罐、AKANE金枪鱼慕斯主食罐。
上述产品的包装上均有“AKANE”文字。
在艾尔玛公司提交的1371号公证书及购买过程的截图显示,艾尔玛公司的委托人购买上述产品的金额为435元。
艾尔玛公司庭前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但未当庭举证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所显示的购物金额为434.97元。
两份材料的购买金额吻合,而发票和购物清单上所显示的发票专用章为“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而非本案的被告沈阳京东公司。
根据梵午公司、沈阳京东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2019年1月1日,东方印象株式会社授权本案梵午公司为中国总代理。
同日,梵午公司授权“江苏赛夫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及手机APP销售AKANE系列产品,并有权授权给京东平台及京东旗下公司销售此产品的权利。
艾尔玛公司认为沈阳京东公司及梵午公司在京东网络购物平台销售的AKANE系列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在京东网络购物平台的商铺名称与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梵午公司、沈阳京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起诉来院。
另查明,艾尔玛公司与梵午公司于2019年3月5日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合同约定艾尔玛公司将第18442229号商标授权梵午公司使用,授权期限自2019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4日。
艾尔玛公司就该合同纠纷于2019年3月13日诉至本院,后艾尔玛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又查明,案外人东方印象株式会社参加了2011年3月的上海宠物大会,展会负责人为孙茜,参展展品为宠物用品。
东方印象株式会社的法定代表人孙茜,其名字中“茜”字的日文读音即为“AKANE”。
2018年3月2日孙茜就产品包装上的卡通猫咪、猫头形象的美术作品进行了登记,孙茜进行的作品登记还包含多个小猫的形象,同时在美术作品下方均有“AKANE”英文字样。
再查明,艾尔玛公司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0月提出了多个商标注册申请,包括“AKANE”、“百利本能”、“天然渴望”、“猫咪餐馆”、“FROMMFOUR-STARNATUREINTENNDED”、“INIJENNOURISHASNATUREINTENDED”等,其中的大部分的商标与有一定影响的进口宠物食品商标或者商品名称实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在部分获得商标注册后,艾尔玛公司向上述品牌的中国代理商或进口商索要商标使用费,并提起了侵害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商业诋毁纠纷等多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本案中,梵午公司、沈阳京东公司提出艾尔玛公司未使用注册商标,本院要求艾尔玛公司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庭审后,艾尔玛公司超过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的网络销售记录,仅可看出一份网上销售AKANE日本进口猫粮的记录,既不能证明该网络店铺属于艾尔玛公司,又不能证明销售的产品为艾尔玛公司生产,不能实现艾尔玛公司使用了涉案商标的证明目的。
而艾尔玛公司在庭审中所举证证明梵午公司、沈阳京东公司侵权的证据,1371号公证书及所附取款连保全证书、1730号公证书的公证实物相互印证,可以看出艾尔玛公司本案提供的证据实物系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而非本案被告沈阳京东公司。
艾尔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艾尔玛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使用,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商标的价值体现在商标权利人在生产和经营中,为了维护和提升商标的知名度,提升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而获得更多的产品附加值。
而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只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本案的艾尔玛公司,在宠物食品和用品类型上申请注册多项商标,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多与有一定影响力的进口宠物食品或用品的商标、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实质相同或相近似。
在取得商标注册准许后,艾尔玛公司向进口商品的中国代理商、进口商、销售商索要商标使用费,如果对方不支付,则以对方侵害商标权、侵害著作权等不同案由的提起诉讼。
涉及本案的“AKANE”商标,在本案梵午公司已经与艾尔玛公司达成商标授权许可合同,支付了商标使用费的情况下,仍旧以合同达成前的事件起诉被告,可以充分说明艾尔玛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实际使用商标,而是恶意的抢注和囤积商标,以此牟利。
艾尔玛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故对于艾尔玛公司提出的梵午公司、沈阳京东公司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梵午公司、沈阳京东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梵午公司、沈阳京东公司销售的商品为东方印象株式会社生产的商品,其销售行为系经合法授权的销售行为,因此沈阳京东公司将“AKANE”作为网络店铺名称,在宣传中使用“日本AKANE”字样系对其销售产品的正常描述,不会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艾尔玛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是将注册商标用于实际生产、经营的使用行为。
消费者可以通过商标识别商品的来源,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保障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案艾尔玛公司既不能证明其实际使用了涉案商标,亦不能证明梵午公司、沈阳京东公司有侵权行为。
艾尔玛公司恶意的注册和囤积商标的行为,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对其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上诉人艾尔玛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京东商城截图,拟证明1.二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正在持续,二被上诉人并没有经过上诉人的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二被上诉人销售的商品质量差,在相关消费者心中给上诉人的品牌带来了不良的影响,损害的是上诉人的商标品牌。
如果持续放任这一结果,上诉人的品牌将毁于二被上诉人。
证据二、第18442229号AKANE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立案流程,拟证明涉案争议商标并未被无效宣告。
证据三、(2019)辽诚证内民字第493号公证书,拟证明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已经到期,现二被上诉人仍然在京东网上销售带有上诉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证据四、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主张18442229号注册商标的同一事实已经做出明确认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被上诉人沈阳京东公司也明确认可这一处罚结果,并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因此,应当视为被上诉人的承认。
梵午公司质证意见:同答辩意见。
沈阳京东公司质证意见:证据一、三性均有异议,上诉人提供证据是网络截图,没有办法核实其真实性。
另外,其个别投诉行为也不能说明对其品牌带来不良影响,对于消费者来说,AKANE在被上诉人的网站上进行销售消费者只会将其与日本东方印象株式会社产品相联系,不存在给其品牌带来不良影响的问题,证据二、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
在登记制的立案制度下,只能说明上诉人提交了上诉材料,不能证明最终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反映出了上诉人以不正当的目的恶意抢注商标的事实,这个是无法改变的。
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二审阶段应以一审诉请为限,一审阶段被上诉人不存在上述情况。
证据四、三性均有异议,该行政处罚的时间为2019年2月19日,在2019年3月5日上诉人与梵午公司签署了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对之前的库存商品进行统一处理,视为双方对于之前的行为达成了一致,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上诉目的。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上诉人艾尔玛公司的待证目的;
且证据三、四不属于新证据。
被上诉人梵午公司和沈阳京东公司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8442229号“AKA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拟证明涉案商标已经被无效,视为自始不存在。
上诉人恶意抢注他人高知名度的商标后进行恶意诉讼,意图通过司法途径割裂东方印象株式会社生产的宠物用品和食品与“AKANE”商标的联系,混淆消费者,以实现不法的经济目的。
艾尔玛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举证目的,首先,第18442229号AKANE注册商标正在行政诉讼审理过程当中,上诉人没有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局没有做出无效宣告的公告,因此,涉案商标尚处于保护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其次,二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商标恶意抢注的答辩理由,并不是本案所审理的内容,即便如其所述,也应当为其抗辩事实及相关商标的知名度承担举证责任。
本院对二被上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该份证据不能实现待证目的。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7年2月18日,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艾尔玛公司举报材料后,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处理结果:沈阳京东公司……能够说明该商品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不予行政处罚。
将该案举报材料移送至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2019年1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8442229号“AKA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艾尔玛公司已经向北京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梵午公司现仍然在沈阳京东公司的网站上销售带有“AKANE”商标的商品。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上诉人艾尔玛公司主张对二被上诉人在2019年3月5日之前和2020年3月4日之后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
艾尔玛公司作为原审原告未在一审主张对2020年3月4日之后的梵午公司和沈阳京东公司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本案是二审案件,对于艾尔玛公司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上诉请求,不予审查。
关于二被上诉人是否实施了侵害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虽然艾尔玛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AKANE”的权利人,梵午公司在沈阳京东公司网站上销售了与注册商标“AKANE”相同的商标的商品,但梵午公司、沈阳京东公司在一审法院提交了2011年品牌方参展证明、产品入境检疫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梵午公司、沈阳京东公司销售的涉案被诉侵权商品是从日本进口的,来源于日本东方印象株式会社。
且艾尔玛公司与日本东方印象株式会社关于涉案商标无效纠纷的行政案件正在北京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中,艾尔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梵午公司、沈阳京东公司的销售行为系侵害艾尔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梵午公司和沈阳京东公司是否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艾尔玛公司主张梵午公司、沈阳京东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为此提交了公证书、网页截图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均显示被诉侵权商品介绍中标明AKANE(小茜)环保日本猫砂、日本原装进口、日本东方印象公司等信息,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二被上诉人实施了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故艾尔玛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艾尔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邰越群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宋 喆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刘鹏书记员韩逸橦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