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686号之一原告:山东牛电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费强,经理。
被告:山东中铃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明东,董事长。
被告:奎文区潍州诚威电动车经销处,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民生街东段路南51号,经营者王明。
原告山东牛电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铃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奎文区潍州诚威电动车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中铃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对涉案名称为“电动车(牛皮卡车)”(专利号:ZL201730626097.1)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于2020年4月23日被受理。
被告山东中铃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