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冀02民初35号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一区29号楼4层F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3016080K。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亭县红黄蓝双语幼儿园,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宏光楼58栋5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2250540033117。
法定代表人:武焕芹,该校校长。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乐亭县红黄蓝双语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