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91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青,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秀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1511号4厂房7层702室。
法定代表人:马妮妮。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秀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秀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