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9民初948号原告:吴斌,男,198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松陵镇灰姑娘服装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商业街2号楼255#。
经营者:余华密,女,1981年9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广州衣铺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白土庙前大洛尾厂房D2栋301。
法定代表人:祖朝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吴斌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灰姑娘服装店、广州衣铺达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吴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