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5执1329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高宏伟,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
被告人高宏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05刑初13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2月18日就被告人高宏伟刑事罚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
执行被执行人高宏伟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身份为自报,执行过程中无法通过身份信息调查确认其财产情况。
另,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间。
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05执13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