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783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芃杨商贸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EGG182。
负责人:邓参伟,男,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芃杨商贸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