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1446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亚男,女,汉族,1994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亚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因和解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