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30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牟村村。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台州市黄岩拓普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河曲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冯丽芬。
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拓普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