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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辖终300号
案件名称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国网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辖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62879416。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和路129号55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85805484P。

法定代表人:童启华。

原审被告: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9号荣盛时代国际1-41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84046224K。

法定代表人:李义美。

原审被告:北京中国网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526115846。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其食公司)及原审被告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粮公司)、北京中国网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93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奇虎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调整的案件类型。

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实施地确定管辖。

其次,即便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也不应由一审法院管辖。

依据甘其食公司披露的2016-2018年度年报,其实际经营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并非杭州市西湖区。

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院认为,上述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指的是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即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即可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本案中,根据甘其食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初步证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包括瑞粮公司在奇虎公司旗下360搜索引擎中使用甘其食公司所有的“甘其食”等商标进行加盟推广、瑞粮公司在中国网公司旗下中国供应商网站使用甘其食公司所有的“甘其食”等商标进行加盟推广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为瑞粮公司侵犯甘其食公司所有的“甘其食”等商标的商标权、损害了甘其食公司的企业名称等。

上述侵权行为的实施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在信息网络上,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故被侵权人甘其食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由此,奇虎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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