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1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牛润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招金路217号银巷B座一楼。
法定代表人:丛方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牛润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