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35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花承银,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5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花承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花承银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花承银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无牌皮鞋和假冒“意尔康”品牌的鞋垫、鞋扣和内外包装袋,组装后在其经营的“祺舰店男鞋”淘宝网店上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8310.0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2019年9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花承银在苍南县被公安人员查获,现场查扣假冒“意尔康”品牌皮鞋、鞋垫、鞋扣、内外包装袋及手机、电脑主机等物品。
另查明,“”商标的注册号为第707351号,注册有效期限2004年9月21日至2014年9月2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0日,商标注册人为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花承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花承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假冒“意尔康”品牌的皮鞋、鞋垫、鞋扣、袋子;
手机2部、电脑主机2台(均存放于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说明、归案经过、基本信息、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证人游某、花某、黄某、冯某的证言、被告人花承银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淘宝销售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花承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花承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花承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花承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花承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假冒“意尔康”品牌皮鞋、鞋垫、鞋扣、内外包装袋及犯罪工具手机、电脑主机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