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1592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金新顾军家具城,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正场村四组。
经营者:顾军,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金新顾军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