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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剑与龙游亿飞航模科技有限公司、徐晓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8民初3号
案件名称叶剑与龙游亿飞航模科技有限公司、徐晓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剑;徐晓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初3号 原告:叶剑,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游亿飞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塔石镇何村村90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徐晓军,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玲,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怡,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剑与被告龙游亿飞航模科技有限公司、徐晓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叶剑因与被告龙游亿飞航模科技有限公司、徐晓军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6元,减半收取计3143元,由叶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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