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48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珺娅,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东一,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东一、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经OPPO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裁定,准许其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
同年4月3日,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