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689号 原告:杭州巨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58号1幢2-3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翔、盛丽云,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龙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炉村。
法定代表人:徐敏。
被告:启东市石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陶宝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巨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龙韵工具有限公司、启东市石力机电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巨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永康市龙韵工具有限公司、启东市石力机电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巨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巨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巨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巨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巨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