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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邱正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4270号之一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邱正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邱正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4270号之一 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邱正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1MA3J6DCT1E。

经营者:邱正华,女,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正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邱正华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邱正华价值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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