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40号 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新明村泾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姜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瑜舟,宁波鄞州全方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朱博,男,汉族,1996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永康市炫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金碧路3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朱绍举。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博、永康市炫硕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期间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朱博、永康市炫硕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