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94号 原告:浙江卡罗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马竹岭村上白线666号第二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6617142030。
法定代表人:章国栋,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燕,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迪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永东村田畈林自然村前塘沿75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9LKK48H。
法定代表人:叶九里。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卡罗特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迪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2020年4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卡罗特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1770.5元,由原告浙江卡罗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卡罗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