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61号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南14901号(14901S.ORANGEBLOSSOMTRAIL.ORLANDO,FLORIDA,USA)。
法定代表人:泰勒·罗斯(TaylorJ.Ross),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盈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湾工业区(义乌市鑫昌拉链有限公司内)(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费云建。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诉被告义乌市盈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