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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春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知民初52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春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王春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52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莉,女,汉族,住址: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以调整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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