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52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莉,女,汉族,住址: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以调整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