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195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高新区思色花美妆店,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区。
经营者张砚。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大连高新区思色花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