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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朱中军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5刑更21号
案件名称罪犯朱中军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中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5刑更21号罪犯朱中军,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川15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中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8年5月3日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中军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中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表扬3个。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中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执行部分财产刑,扣减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中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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