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1724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月,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