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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梁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2民初1724号
案件名称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梁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梁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1724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月,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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