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88号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福庆大厦一楼北侧、3-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86488M。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46号附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15585Q。
法定代表人:黄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伟,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焕,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