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047号原告:吕家杰,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正柯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菜市场内门脸房17号。
经营者:夏广东。
被告:夏广东,住天津市西青区。
原告吕家杰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正柯五金建材经营部、被告夏广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吕家杰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家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家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家杰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姚泓冰审判员 张 铮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