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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新区硕放四海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1416号
案件名称1416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新区硕放四海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新区硕放四海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1416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区硕放四海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通祥路200号。

经营者:周云志。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与被告新区硕放四海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华为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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