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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亨通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16民初1683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亨通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亨通烟酒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1683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会,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亨通烟酒超市,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杭州道街道锦州道649号。

经营者:王涛。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亨通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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