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辖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楠,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三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23号名高飞骏物业。
法定代表人:吴召国。
上诉人卢楠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8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发货行为可视为销售行为的一部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故涉案产品发货地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其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涉案产品快递邮单显示,涉案产品发货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