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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金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民初579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金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杨金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57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金华,男,199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金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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