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8号 原告:苟家利,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芳,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市广安区纸花制品加工厂,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三圣村10组。
经营者:颜永莰。
原告苟家利与被告广安市广安区纸花制品加工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苟家利因与被告广安市广安区纸花制品加工厂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苟家利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苟家利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苟家利撤回对被告广安市广安区纸花制品加工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家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计4565元,由原告苟家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