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5民初599号原告:厦门海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集隆路。
法定代表人:高全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杰,福建鼓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美,福建鼓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七津城市快餐,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桂社区科技南一路。
经营者:翁志杨。
原告厦门海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七津城市快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海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