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361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534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港隆行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路189号汇洋大厦一楼102号。
经营者:罗志凌,男,汉族,1983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港隆行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2020年4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合并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75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