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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港隆行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2361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港隆行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港隆行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361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534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港隆行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路189号汇洋大厦一楼102号。

经营者:罗志凌,男,汉族,1983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港隆行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2020年4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合并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75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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