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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秀萍与桥西区飞鹏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826号
案件名称韩秀萍与桥西区飞鹏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秀萍;桥西区飞鹏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26号 原告:韩秀萍,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飞鹏饭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255号前进街1057号。

经营者:翟鹏飞,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孟伟,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韩秀萍与被告桥西区飞鹏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韩秀萍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秀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秀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秀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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