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民终2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关区万得福生鲜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东大马路小区综合楼1栋。
经营者:孙晓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关区万得福生鲜超市(以下简称万德福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白药公司因与万德福超市已和解,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万德福超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白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万德福超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初7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