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黑0109刑初5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宇宏,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丽艳,黑龙江益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刑检刑诉〔202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宇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丽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卢宇宏及其辩护人何丽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宇宏于2018年12月20日,在其经营的哈尔滨市松北区金叶烟酒恒信店内,以人民币2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潘某“53度飞天茅台酒”两箱;
于2019年3月18日,以人民币36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郝某“53度飞天茅台酒”三箱。
经鉴定,销售的飞天茅台酒五箱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现被告人卢宇宏已赔偿潘某、郝某全部损失。
2019年3月20日,侦查人员在金叶烟酒恒信店内扣押假冒国窖“1573”1瓶、52度“天之蓝”2瓶、40.8度“梦之蓝”3瓶、52度“梦之蓝”4瓶,并于当日将被告人卢宇宏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宇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局线索移送函、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续展注册证明、产品辨认鉴定意见,交易记录,证人卢某、张某的证言,购买人郝某陈述,被告人卢宇宏的供述和辩解,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宇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卢宇宏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2.赔偿购买人全部损失,可从轻处罚。
根据卢宏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关于卢宇宏初次犯罪,能如实供述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宇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卷内扣押假冒国窖“1573”1瓶、52度“天之蓝”2瓶、40.8度“梦之蓝”3瓶、52度“梦之蓝”4瓶,依法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